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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改造

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類產品如何使用與保養

作者:億杰北京消防工程?? 添加時間:2020-03-21 21:34

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類產品


5.8.1 功能性要求
5.8.1.1 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類產品應具有消防員進行火災撲救時保護其自身安全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頭盔、消防員滅火防護服、消防手套、消防員滅火防護靴、消防員呼吸保護裝具、消防員呼救器、消防員照明燈具、消防員接觸式送受話器、消防紅外熱像儀、救生照明線、消防用防墜落裝備等產品。
5.8.1.2 消防頭盔應滿足以下要求:
    a)帽殼表面應色澤鮮明、光潔,不能有污漬、氣泡、缺損及其他有損外觀的缺陷;各部件的安裝應到位、牢固、端正,無松脫、滑落現象;經耐熱試驗后帽殼不能觸及頭模,帽殼后沿變形下垂不應超過40mm,帽舌和帽殼兩側變形下垂均不應超過30mm,帽箍、帽托、緩沖層和下頦帶均應無明顯變形和損壞;左、右水平視野應大于105°;
    b)面罩應采用無色或淺色透明的具有一定強度和剛性的耐熱材料;表面應無明顯的擦傷或打毛痕跡,周邊光滑,無棱角,伸縮或反轉應靈活,脫卸應方便;經耐熱試驗后應無明顯變形或損壞;分別經抗高強度沖擊試驗和抗高速粒子沖擊試驗后,應不破碎或有明顯沖擊斑跡;無色透明面罩和淺色透明面罩的透光率分別應不小于85%和43%;
    c)披肩縫制平整,不應有脫線、跳針以及破損、污漬等缺陷,縫制針距密度明的暗線每3cm不應小于12針,包縫線每3cm不小于9針;經耐熱試驗后應無明顯變形或損壞;損毀長度不應小于100mm,續燃時間不應大于2s,且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耐靜水壓不應小于17kPa;裝卸式披肩,應采用具有阻燃防水性能的纖維織物。
5.8.1.3 消防員滅火防護服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由外層、防水透氣層、隔熱層、舒適層多層織物符合而成;防護上衣對消防員的上部軀干、頸部、手臂和手腕提供保護,但保護的范圍不包括頭部和手部,防護上衣和防護褲子多層面料之間的重疊部分不應小于200mm;衣領高度應不小于100mm,并應有搭接或扣牢配件;袖口應設計得使之能保護消防員的手腕,并防止燃燒的廢碎片進入到袖子中。袖口不應妨礙保護服的穿著,并應與防護手套的佩戴相配合;反光標志帶應牢固地縫合在防護服上衣和褲子上,分體式防護服在上衣胸圍、下擺、袖口、褲腳處縫合寬度不應小于50mm的反光標志帶。反光標志帶的設置,應在360°方位均能可見;標簽應放置在防護上衣前胸左側的舒適層上;防護服的顏色為藏藍色;所有五金件應經防腐處理,經高溫試驗后,應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并無斑點、結節或尖利的邊緣;應選用具有阻燃性的縫紉線和搭扣,顏色與外層面料相匹配;防護上衣的前門襟處應選用不小于8號的拉鏈,顏色與外層面料相匹配;防護褲子的背帶應選用松緊帶;
    b)經阻燃性能試驗后,損毀長度不應大于100mm,續燃時間不應大于2s,且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沾水等級不應小于3級;經、緯向干態斷裂強力不應小于650N,經、緯向撕破強力不應小于100N;經(260±5)℃熱穩定性能試驗后,沿經、緯方向尺寸變化率不應大于10%,試樣表面無明顯變化;單位面積質量應為面料供應方提供的額定量的±5%;耐洗沾色不應小于3級,耐水摩擦不應小于3級;
    c)防水透氣層耐靜水壓不應小于17kPa,水蒸氣透過量不應小于5000g/(m2·24h),經(180±5)℃熱穩定性能試驗后,沿經、緯方向尺寸變化率不應大于5 %,試樣表面無明顯變化。
    d)隔熱層經阻燃性試驗后,損毀長度不應大于100mm,續燃時間不應大于2s,且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經(180±5)℃熱穩定性能試驗后,沿經、緯方向尺寸變化率不應大于5%,試樣表面無明顯變化;舒適層不應有熔融和滴落現象;
    e)針距密度應符合各部位縫制線路順直、整齊、平服、牢固、松緊適宜,明暗線每3cm不應小于12針,包縫線每3cm不小于9針;縫紉線經高溫試驗后,應無融化、燒焦的現象;
    f)色差應符合防護服的領與前身、袖與前身、袋與前身、左右前身不應小于4級,其他表面部位不應小于4級。
5.8.1.4 消防手套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有外層、防水層、隔熱層、襯里等部分組合制成,長度應環形延伸,并應超出腕關節不少于25mm;帶有袖筒的手套,其袖筒的長度不應小于50mm;經阻燃性能試驗后,手套和袖筒外層和隔熱層材料的損毀長度不應大于100mm,續燃時間和阻燃時間均不應大于2.0s,且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襯里材料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經260℃和180℃耐熱性能試驗后,試樣表面應無明顯變化,且不應有熔融、脫離和燃燒現象,其收縮率應分別不大于8 %和5 %;
    b)本體掌心面和背面材料預處理后,其耐磨性能、割破力、撕破強力、刺穿力、靈巧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當兩者材料相同時,可只對掌心面外層材料進行試驗。若手套帶有袖筒,以各部分材料的小割破力確定性能;
    c)根據規定進行預處理后,戴手套與未戴手套的拉重力比不應小于80%;
    d)根據規定進行預處理后,手套穿戴時間不應超過25s;
    e)按規定洗滌、烘干后,手套標簽上的文字和圖形應清晰可見。
5.8.1.5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應滿足以下要求:
    a)靴面不應有起皺、砂眼、雜質、氣泡、疙瘩硬粒、粘傷痕跡、亮油擦傷等有損外觀的缺陷;靴面與夾里布、內底布以及防砸內包頭襯墊均應平整,并且不應有脫殼現象;膠靴不應有脫齒彈邊、脫空、開膠、噴霜、過硫和欠硫現象;靴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的物理機械性能、外觀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b)幫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經耐油性能試驗后,體積變化應在(-2~+10)%范圍內;經化學劑浸漬后的物理機械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靴面經抗切割試驗后,不應被割穿;靴面經輻射熱通量為(10±1)kW/m2,輻照1min后,其內表面溫升應不大于22℃;在隔熱性能試驗中被加熱30min時,靴底內表面的溫升應不大于22℃;在防水性能試驗時不應出現滲水現象;在進行防滑性能試驗時,始滑角不應小于15°。
5.8.1.6 消防員呼吸保護裝具應滿足以下要求:
    a)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結構要求、佩戴質量、整機密封性能、耐高溫性能、耐低溫性能、靜態壓力、面罩性能、減壓器性能、安全閥性能、壓力表、高壓部件強度、中壓導氣管應按GA 124中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檢查并應符合要求;
    b)正壓式消防氧氣呼吸器的外觀質量、結構要求、佩戴質量、氣密性、供氧性能、自動補給閥開啟壓力、排氣閥開啟壓力、耐溫性能、壓力表、面罩性能、氣囊或呼吸艙有效容積、呼吸軟管、呼氣閥和吸氣閥、減壓器安全閥、高壓部件強度應按GA 632中相應條款的規定進行檢查并應符合要求。
5.8.1.7 消防員呼救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a)處于自動工作狀態時,應具有預報警功能。當靜止時間超過允許靜止時間時,應發出快速的斷續預報警聲響信號。在預報警期間,呼救器工作方位發生變化或呼救器作速率不小于5m/s的平面勻速運動時,預報警聲響信號應立即解除;
    b)處于自動工作狀態時,當靜止時間超過允許靜止時間和預報警時間之和時,應發出連續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在報警期間,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變化或運動速率變化的影響,并應只能手動消除;
    c)處于手動工作狀態時,應發出與自動報警功能相同的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在手動報警期間,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應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變化或運動速率變化的影響;
    d)當供電電池的電壓低于額定電壓的80%時,應發出區別于預報警聲響信號的慢速斷續告警聲響信號或光信號;
    e)應設置“關—手動—自動”轉換開關。轉換開關應靈活可靠、堅固耐用,并有防誤動作結構;
    f)允許靜止時間應為(30±2)s;
    g)預報警時間應為(15±2)s;
    h)預報警聲級強度應不小于80dB;
    i)報警聲級強度應不小于100dB;
    j)低電壓告警聲級強度應不小于65dB;
    k)連續開機時間應不小于24h;連續報警時間應不小于240min;
    l)質量應不大于300g(包括電池);
    m)的發光亮度應不小于300cd/m2
    n)通信型呼救器發射頻率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工作頻段或頻點及相關要求。其發射頻率誤差不應大于±25kHz;頻率穩定度應不大于±2.5ppm;接收靈敏度應不大于0.5µv(信噪比為12dB);有效通信距離(空曠地帶)應不小于800m;
    o)通信型呼救器處于報警狀態時,應發出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同時,呼救器應能發射信號至接收終端予以識別,并能接收并識別來自接收終端發射的信號。
5.8.1.8 消防員照明燈具應滿足以下要求:
    a)在連續工作后,應具有低電壓警示功能;
    b)應具有強光、弱光和閃爍等光源模式轉換功能。
5.8.1.9 消防員接觸式送受話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a)送受話器各部件應無銳邊、毛刺等缺陷;送受話器直接與佩帶者皮膚接觸的材料應不對人體皮膚產生刺激和不良反應;送受話器應保證佩帶后不影響消防員其它個人裝備的有效佩帶;
    b)送受話器通信時語音應清晰,無明顯刺耳聲及其它雜音;
    c)送受話器處于待機受話狀態時,按下通話按鍵即轉換為送話狀態,松開通話按鍵即轉換為受話狀態;
    d)送受話器的佩帶質量應不大于300g;
    e)在音頻頻率范圍內(300~3400)Hz,送話靈敏度應為(-20±5)dB;
    f)在送話狀態下送話的諧波失真系數r應不大于10%;
    g)送受話器噪音抗擾等級應不小于95dB;
    h)送受話器語音清晰度應不低于3級;  
    i)在受話狀態下,受話器輸入阻抗應不小于8Ω;
    j)直流電源供電型送受話器持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8h。
5.8.1.10 消防紅外熱像儀應滿足以下要求:
    a)在紅外方式下,應具有白熱、黑熱、偽彩色三種顯示模式,并有溫度測量值、電池耗量比例顯示功能;
    b)具有圖像凍結功能(救助型熱像儀可不具備);
    c)具有圖像存儲功能(救助型熱像儀可不具備);
    d)具有圖像降噪功能;
    e)具有真實還原所攝熱像功能(救助型熱像儀可不具備);
    f)具備中文的操作菜單或提示功能(救助型熱像儀可不具備);
    g)具有在輸入目標距離、目標發射率、環境溫度、相對濕度后,自動計算修正大氣透過率和目標表面發射率對測量結果影響的功能(救助型熱像儀可不具備);
    h)質量不應大于3kg(包括電池);
    i)在環境溫度(23±5) ℃、焦距50 mm、F數為1時,熱像儀的NETD不應大于0.2K;
    j)在不同環境溫度工作時,溫度測量值的漂移不應大于2℃或黑體設定溫度的2 %;
    k)連續穩定工作時間不應小于2h;
    l)測溫范圍應在(-20~+500)℃范圍內;
    m)檢測型熱像儀的空間分辨力不應大于2.5mrad,救助型熱像儀的空間分辨力應為(3~4)mrad;
    n)檢測型熱像儀不應大于±2℃或測量值(℃)的±2 %;救助型熱像儀不應大于±10℃或測量值(℃)的±10%;
    o)救助型熱像儀在環境溫度80℃時持續工作時間不應少于30min;在環境溫度120℃時持續工作時間不應少于10min;在環境溫度260℃時持續工作時間不應少于5min;
    p)救助型熱像儀應可在濃煙中清晰地觀察到目標體的圖像。
5.8.1.11 救生照明線應滿足以下要求:
    a)具有導向功能,線體每間隔(2±0.1)m 應有一個清晰可見的方向標志;
    b)直流電源供電的常亮型照明線,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8h;直流電源供電的閃爍型照明線,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16h。
5.8.1.12 消防用防墜落裝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a)安全繩應為連續結構,主承重部分應由連續纖維制成。表面應無任何機械損傷現象,整繩粗細均勻、結構一致;
    b)安全腰帶的織帶應為一整根,不應有接縫;
    c)安全吊帶的腰部前方或胸劍骨部位至少應有一個承載連接部件。承重織帶寬度應不小于40mm且不大于70mm;
    d)安全帶應能調節尺寸大小以適合不同體型佩戴,拉環不允許焊接,帶扣與拉環應無棱角、毛刺,不應有裂紋、明顯壓痕和劃傷等缺陷,其邊緣應呈弧形;
    e)安全鉤應為手鎖或自鎖式設計。
5.8.2 安全性要求
5.8.2.1 消防頭盔應滿足以下要求:
    a)沖擊吸收性能、耐穿透性能、耐燃燒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b)帽殼泄漏電流不應超過3mA。
5.8.2.2 消防員滅火防護服應滿足以下要求:
    a)整體防護性能應滿足熱防護能力(TPP值)不小于28.0cal/cm2
    b)外層材料接縫斷裂強力不應小于650N;
    c)反光標志帶在溫度為(260±5) ℃條件下,進行耐熱試驗5min 后,表面應無炭化、脫落現象;經高低溫試驗后,不應出現斷裂、起皺、扭曲的現象;逆反射系數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5.8.2.3 消防手套應滿足以下要求:
    a)整體熱防護性能應滿足熱防護能力(TPP 值)不小于20.0cal/cm2
    b)防水層和其縫線的防水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5.8.2.4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應滿足以下要求:
    a)靴頭分別經10.78kN靜壓力試驗和沖擊錘質量為23kg、落下高度為300mm的沖擊試驗后,其間隙高度均不應小于15mm;
    b)外底抗刺穿力不應小于1100N;
    c)擊穿電壓不應小于5000V,且泄漏電流應小于3mA。
5.8.2.5 消防員呼吸保護裝具應滿足以下要求:
    a)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動態呼吸阻力、警報器性能、供氣閥性能、氣瓶、氣瓶瓶閥、人員佩戴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b)正壓式消防氧氣呼吸器的防護性能、正壓性能、壓力報警、人員佩戴性能應按GA 632中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檢查并應符合要求。氣瓶和氣瓶瓶閥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5.8.2.6 消防員呼救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a)防爆性能應符合GB 3836.1的規定;
    b)正負電極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在正常使用環境條件下不應低于50MΩ;正負電極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在濕熱試驗后不應低于10MΩ;
    c)置于水深為1.5m的容器內2h, 呼救器應無水滲入,并能正常工作。
    d)應能耐受GB 27900要求的耐氣候環境和耐機械環境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保證功能正常。
5.8.2.7 消防員照明燈具應滿足以下要求:
    a)絕緣電阻、耐壓強度、短路保護、表面溫度應符合GB 3836.1的規定;
    b)應為爆炸性氣體環境用II類電氣設備;
    c)應具有防爆性能。其防爆型式可為隔爆型“d”、增安型“e”或本質安全型“i”,并應分別符合GB 3836.2、GB 3836.3和GB 3836.4的規定;
    d)耐高溫性能、耐低溫性能和耐濕熱性能,應分別符合GB/T 2423.1(溫度[50±2]℃、2 h)、GB/T 2423.2(溫度[-20±2]℃、2h)和 GB/T 2423.3(溫度40℃、濕度[93±3]%、2h)的規定;
    e)耐熱劇變性能、耐振動性能、抗跌落性能、抗沖擊性能、防護性能,不應低于GB 4208中IP55的規定。
5.8.2.8 消防員接觸式送受話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a)信號輸入、輸出端與外殼或導電金屬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MΩ;
    b)應能耐受GB/T 26129要求的耐氣候環境和耐機械環境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保證功能正常;
    c)應能承受GB 16838-2005中靜電放電II級的抗擾度試驗,試驗后應保證功能正常;
    d)應能承受GB 16838-2005中電磁場輻射II級的抗擾度試驗,試驗后應保證功能正常;
    e)外殼防護性能應符合 GB 4208規定的IP55的要求;
    f)各個組件的連接處的連接拉力應不小于100N。經拉力試驗后,各連接端不應出現連接線松動、脫落現象,且應保證功能正常;
    g)防爆性能應符合GB 3836.1的規定。
5.8.2.9 消防紅外熱像儀應滿足以下要求:
    a)以三個方向(X/Y/Z)從1m高度各自由跌落到硬質地面一次后,檢查熱像儀功能,應保證功能正常(把手如損壞,允許更換);
    b)應能耐受GA/T 635要求的環境適應性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保證功能正常;
    c)救助型熱像儀應符合GB 4208外殼防護等級中IP67的要求;檢測型熱像儀應符合GB 4208外殼防護等級中IP54的要求。
5.8.2.10 救生照明線應滿足以下要求:
    a)線體表層與導線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50MΩ;
    b)由交流電源供電的照明線,外部帶電端子與配電箱外殼間應能經受(1500±100)V電壓,持續時間1min的耐壓強度試驗,試驗時應無擊穿、閃絡現象;
    c)線體應能承受不小于300N的拉力。按標準規定試驗后,線體及發光源應無損壞,照明線應能正常工作;
    d)在連續工作時間內,線體表面溫度應不大于60℃。
5.8.2.11 消防用防墜落裝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a)輕型安全繩的小破斷強度應不小于20kN,通用型安全繩的小破斷強度應不小于40kN;
    b)安全帶上所有承載連接部件須經沖擊試驗。試驗時,安全帶不應從人體模型上松脫,而且安全帶不應出現影響其安全性能的明顯損傷。試驗按GA 494規定進行;
    c)在開口閉合狀態時,輕型安全鉤長軸的破斷強度應不小于27kN,通用型安全鉤長軸的破斷強度應不小于40kN;
    d)在開口打開狀態時,輕型安全鉤長軸的破斷強度應不小于7kN,通用型安全鉤長軸的破斷強度應不小于11kN;
    e)輕型安全鉤短軸的破斷強度應不小于7kN,通用型安全鉤短軸的破斷強度應不小于11k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