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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年檢

北京滅火器檢修工作流程

作者:gstdq?? 添加時間:2014-12-26 15:20

滅火器外觀檢查--卸壓--解體--試壓泵水壓試驗--分體進行維修--筒體烘干--組裝--充裝藥劑、氮氣--氣密試驗--出廠檢驗
滅火器維修檢測、滅火器檢修檢測、維修滅火器(年檢)包括:
1滅火器檢測(卸壓打開滅火器檢測器頭、閥門、虹吸管、壓力表性能是否正常,并更換損壞的配件);
2滅火器筒體試壓泵水壓試驗測試滅火器筒體在2.5MP的壓力下是否變形報廢,檢測滅火器筒體是否銹化腐蝕;
3重新灌裝滅火藥劑并稱重計量,更換變質的滅火藥劑;
4重新充裝驅動氣體氮氣壓;
5密封器頭后做噴射性能檢查、氣密性能檢查;
6滅火器筒體外部的清潔清洗;
7貼消防部門認可的滅火器維修年檢合格證、 滅火器維修、滅火器檢測、滅火器年檢標簽
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GA 95-199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滅 火 器  維 修 與 報 廢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維修檢修檢測、維修技術要求和滅火器報廢條件。
1.2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維修與報廢。
 
2 引用標準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3  滅火器的檢查
 
3.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 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3.2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定期限時,必須 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2.1  手提式和推車式 1211 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以及手提式和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3.2.2  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手提式清水滅火器期滿三年,以后每隔 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2.3  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堿滅火器期滿二年,以后每隔 一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3  外觀檢查發現有 5.1 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4  維修技術要求
 
4.1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4.2  滅火器筒體
4.2.1  維修單位必須按  3.2  條的規定,逐一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 滅火器已經使用,雖未達到 3.2 條規定的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筒身有磕碰,焊 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 試驗前應將筒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入相應的貯罐內。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 壓力的 1.5 倍。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 響強度的缺陷。
4.2.2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貼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應重新涂漆。
4.2.3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水型的滅火器除外),均應進行烘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5-03-01 批準 1995-12-01 實施
GA 95-1995
 
4.3  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必 須更換。
4.4  壓力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否則,應更 換壓力表。
4.5  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 能夠自行脫落或擊碎。
4.6  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 陷,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7  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滅火器的防潮 膜必須更換,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規定。
4.8  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9  二氧化碳貯氣瓶(以下簡稱貯氣瓶)
4.9.1  貯氣瓶必須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 2.6 條的要求。
4.9.2  貯氣瓶從出廠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須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 要求做水壓試驗。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4.9.3 沒有按 GB 4351《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的 6.3 條的要求打鋼印的 貯氣瓶必須更換。
4.10 器頭
4.10.1 器頭不允許存在裂紋、螺紋失效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10.2 塑料器頭使用二年后必須與筒體一起做水壓試驗檢查,不合格者必須更 換。
4.10.3 金屬器頭從出廠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須筒體一起做一次水壓試驗,不合 格者必須更換。
4.11 化學泡沫滅火器的內劑瓶不得有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12 水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必須更換。
4.13 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盡可能采用原生產廠生產的。若采用其他 廠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滅火器生產廠的設計要求。
4.14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4.15 經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在滅火器的筒身和貯氣瓶上分別貼上永久性維修 銘牌。
4.15.1 筒身上的銘牌
4.15.1.1  銘牌的位置在滅火器生產廠貼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銘牌的尺寸推薦為 70mm×50mm。
4.15.1.3  銘牌的顏色推薦為白底黑字。
4.15.1.4  銘牌應有如下內容: 維修單位的名稱; 維修許可證編號; 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 MPa; 維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4.15.2 貯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貯氣瓶的充裝系 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GA 95-1995
 
5    滅火器的報廢
5.1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a.  筒體按 4.2.1 款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b.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 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c.  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d.  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滅火劑量大于等 于 4 ㎏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
e.  筒體嚴重變形的。
f.  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 部的干粉滅火器)。
g.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 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h.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5.3  報廢標志 應報廢的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筒身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
廢”的明顯標志,內容如下:
a. “報廢”兩字,字體小為 25mm×25mm;
b. 報廢年、月;
c. 維修單位名稱;
d. 檢驗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