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第十六條(三)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在進行
北京消防檢測的時候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