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應制定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見表E.1)。
9.1.2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保養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高級技能以上等 級職業資格證書。
9.1.3 凡依法需要計量檢定的建筑消防設施所用稱重、測壓、測流量等計量儀器儀表以及泄壓閥、安全 閥等,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單位應儲備一定數*的建筑消防設施易損件 或與有關產品廠家、供應商簽訂相關合同,以保證供應。
9.1.4 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時,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見表E.2)并進行相 應功能試驗„
保養內容
9.2.1 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定期淸潔、除銹、注潤滑劑。
9.2.2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淸洗、標定;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 每二年清洗、標定一次。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標定。火災探測器、可燃氣 體探測器的標定應由生產企業或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承擔標定的單位應出具標定記錄。
9.2.3 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壓力容器應按有關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定期進行試驗、標識。
9.2.4 泡沫、干粉等滅火劑應按產品說明書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包括滅火性能在內的測試。
9.2.5 以蓄電池作為后備電源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對蓄電池進行維護。
9.2.6 其他類型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9.2.7 對于使用周期超過產品說明書標識壽命的易損件、消防設備,以及經檢査測試已不能正常使用 的火災探測器、壓力容器、滅火劑等產品設備應及時更換。
建筑消防設施檔案應包含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 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 始技術資料。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 護保養計劃表、維護保養記錄、自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
保存期限
10.2.1 建筑消防設施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10.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見表A. 1)和《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見表C.1)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一年。
10.2.3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見表D. 1)、《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表B.1)、《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表》(見表E. 1)、《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見表E.2)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