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測器清洗的依據
**監督管理機關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存在的問題也非常重視,制定了一系列的規范和標準,加強監督管理。由公安部主持編制的GB50166—9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于1993年7月1日起頒布施行,該《規范》屬于強制性**標準。該《規范》對火災探測器的檢查、清洗作出了明確規定,《規范》第四章第三節“系統運行”中規定:
1.每季度應采用專門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作用及確認燈顯示。
2.每年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應試驗一次。
3.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后,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響應閾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該《規范》的頒布執行不僅為安裝使用等部門提供了一個全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技術標準,也為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提供了一個正規化管理的技術依據。
重要提示
火災探測器清洗不是一般意義的電子產品清洗修復,而是一項高難度的消防電子產品重新再生產的工藝過程,它要求接近于產品生產環境條件,先進的清洗工藝技術及其裝備、完善的檢測儀器和測試設備。從事火災探測器清洗的必須是通過嚴格資質審核的專業清洗單位,以確保清洗質量可靠。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拆卸探測器,避免損傷和污染。
火災探測器的清洗是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常工作,充分發揮應有作用必不可少的步驟。經國內外有關專家的多年探討,理論基礎已相當完善。同時經過多年實踐檢驗證明行之有效,已具有較高的清洗技術,在法規和管理制度上也比較健全。因此,火災探測器經過幾年的運行必須經過清洗才能確保安全。
